2007年10月2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她能主张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吗?

  左先生问:
  前一段时间我发表了一篇长篇小说,其中引用了古代一位文人的作品(该作品的作者去世距今已有100多年了)。作品发表不久有一位女士突然给我打电话说,她是这位文人的后裔,还说我发表的作品已经侵犯了这位文人的著作权,要求赔偿。由于对方要求赔偿的数额太大,我没有答应。现在我想请教:引用100多年前发表的作品,是否构成侵犯其著作权?

  本报释疑:你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这位文人的著作权。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2条第1款规定:“中国公民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,不论是否发表,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”。这就是说,我国关于著作权的取得是采取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制度,对中国公民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创作的作品,无论是否发表,均自动产生著作权,受法律保护,不必经核查登记。
  另外,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19条规定:“著作权属于公民的,公民死亡后,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,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”,也就是说,著作权中作者的人身权与其人身不可分割,不能被继承,作者的财产权是可以根据继承转移,但必须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。《著作权法》第21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:“公民的作品,其发表权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,截止于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”。如今这位文人已故去100多年了,即使对这位文人适用著作权法,其后裔也无权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。